“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现实中仍有不少人犯糊涂,依然酒后驾车以身试法。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公开一则案例,被告人张某某不仅醉驾,而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喝酒,企图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本可以获从轻处理,却因自作聪明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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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张某某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开车回家。驾驶途中,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某接连碰撞两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并没有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而是弃车离开现场,到便利店买了一瓶白酒,并再次喝酒。
5时许,张某某才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的依据,及时接受酒精含量测试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接受处罚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张某某虽然具有投案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弃车离开现场,投案前还继续喝酒并拖延几小时才到交警部门投案,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干扰酒精含量测试结果、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
鉴于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依法从重处罚情形,香洲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南方+记者 王韶江
【作者】 王韶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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